钢丝绳吊索的使用和停用报废要求
发布时间:2024-12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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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吊索的使用要求
1.使用铝合金压制接头吊索时,金属套管不应受径向力或弯矩作用。
2.提升物品时穿入软索眼的金属销轴等物体,应有足够的连接强度,且直径不得小于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。
3.钢丝绳吊索不得在地面上拖拽,且不得在使用说明书规定以外的温度环境条件中使用。
4.提升吊重时,应符合下列要求∶
(1)吊索分肢无任何结扣的可能性。
(2)终端连接方法正确可靠。
(3)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大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。
(4)吊索使用中本身自然形成的扭结角不得受挤压,终端索眼、套管或插接连接及其配件应安全可靠。
(5)多肢吊索不得绞缠。
5.严禁超负荷使用,吊索肢间夹角应不大于120°。
6.吊索应贮存在通风、干燥场所,防止阳光直射、热气烘烤和接触酸、碱等具有腐蚀性的物质。
7.吊索应分类卷绕放置在垫板或悬挂在货架上,严禁混杂存放。
二、吊索的停止使用、维修、更换或报废要求
钢丝绳吊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停止使用、维修、更换或报废∶
1.钢丝绳无规律分布损坏,在6倍钢丝绳直径的长度范围内,可见断丝总数超过钢丝绳中钢丝总数的5%。
2.钢丝绳局部可见断丝损坏,有3根以上的断丝聚集在一起。
3.索眼表面出现集中断丝,或断丝集中在金属套管、插接处附近、插接连接绳股中。
4.钢丝绳严重磨损,在任何位置实测钢丝绳直径,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的90%。
5.钢丝绳严重锈蚀,柔性降低,表面明显粗糙,在锈蚀部位实测钢丝绳直径,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的93%。
6.因打结、扭曲、挤压造成钢丝绳畸变、压破、芯损坏,或钢丝绳压扁超过原公称直径的20%。
7.钢丝绳热损坏,由于带电燃弧引起的钢丝绳烧熔、熔融金属液浸烫,或长时间暴露于高温环境中引起强度下降。
8.插接处严重受挤压、磨损。
9.金属套管损坏或直径缩小到原公称直径的95%。
10.绳端固定连接的金属套管或插接连接部分滑出。
11.链环等端部配件达到报废标准